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52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聚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西湖馨苑B2幢商业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YELD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垛石镇镇前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9886782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聚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