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1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垛石镇镇前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恒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世纪大道1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恒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7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848009.0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恒翰林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青岛华恒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主张6814229.41元,向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剩余款项,还款方式由**和青岛华恒翰林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经调查,申请人表示青岛华恒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7410.5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1640元,剩余案款3265770.5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上述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意(2019)鲁0211民初17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