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2828号三箭**文化大厦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9886782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06月02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282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财产调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