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98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78元,减半收取135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