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98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78元,减半收取135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