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616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水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兆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纪元,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广彦,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沂南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沂南营销服务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沂南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