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3执2073号
申请人济南中济三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中济三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0万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部门、房产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汝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