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10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明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
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8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1532246.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5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