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溶,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恒大睿城10号1单元1027室,实际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卡夫卡公馆1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60959708G。
法定代表人:宋明利,总经理。
被告:李大福,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公乡松柏村。
原告***与被告李大福、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欣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