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3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溶,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恒大睿城10号1单元1027室,现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卡夫卡公馆1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60959708G。
法定代表人:宋明利,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公乡松柏村。
原告**与被告***、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