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072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道春,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怀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刘美岭,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李小德,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刘美岭、李小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腾学、孙洪涛,均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徐秀秀,均系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展兴,均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60959708G。

法定代表人:宋明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郭怀军、刘美岭、李小德、***、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