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522号
原告:倪福成,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烟台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隆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倪福成与被告烟台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倪福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倪福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