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789号
原告:倪福成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5708468H,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隆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倪福成与被告烟台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倪福成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倪福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