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2民初5241号
原告: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新东方商务公馆3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