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39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新东方商务公馆360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郑春红,男性,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
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900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春红应还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42378.9元。因***、郑春红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春红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郑春红名下有一汽牌豫U×××**号车辆,执行过程中无法及时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500余元,已冻结扣划。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4541元,本案债权尚有37837.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春红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