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3民初3803号 原告: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便民服务中心院内54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兴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华融国际大厦27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安宏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