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602号
申请人:烟台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元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烟台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83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2022年6月1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35元,由申请人烟台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小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