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乐凯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446号之三
原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153号。
法定代表人:刁永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乐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家惠,总经理。
原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乐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义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