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芝商初字第166号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连慧、王俊凯,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53号。
法定代表人:刁永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67元,由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岱 松
人民陪审员 毕 重 建
人民陪审员 孙 敬 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