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9)鲁0685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烟台东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441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2日向烟台东源电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交执行款100万元,执行款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