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341号
申请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53号。
法定代表人:刁永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家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130000元,该债权的债务人为(2021)鲁06民终52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吕志明。申请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针对本案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13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1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