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招商初字第381-2号
原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组织机构代码74784594-1,住所地:招远市天府路南端。
负责人崔鲁琪,厂长。
被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科技创业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与被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申请费1445元,由原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负担。
审判员  王祖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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