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0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53号。
法定代表人:刁永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烟台市芝罘区西牟中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烟台力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9元,减半收取为456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73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