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6280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4月1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宏志大道77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050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1445206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