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2361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大寨村7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同出庭人员:**,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黄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