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655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立,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5045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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