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岛中恒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4078号
原告:***,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超,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恒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号**方花园别墅**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区龙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恒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恒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莉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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