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永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3963号
原告:青岛永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中,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青岛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永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永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青岛永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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