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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济安华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6597号
原告:青岛济安华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7170834L。
法定代表人:张照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华绪,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龙江路**iv>
原告青岛济安华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济安华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青岛济安华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培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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