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亿源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698号 申请人:青岛亿源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亿源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亿源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青岛亿源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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