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3490号
原告:青岛公交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年。
被告:青岛市青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3号万达商务楼28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公交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市青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公交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