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2民终5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郑明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林友,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澄钢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上诉人天澄钢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林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变更一审判决增加第一项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人工费增加至4917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付工程款252600元。事实和理由:1、天澄钢构公司未按图施工,致外围护墙体全部拆除、重建,造成兴业建筑公司垫付26万元的损失,其应当自2014年6月27日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兴业建筑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监理单位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足以证明天澄钢构公司未按图施工,导致监理单位要求兴业建筑公司将全部外围护墙全部拆除重建,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损失为261006.69元,对于该损失天澄钢构公司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即2014年6月24日支付资金占用费用。2、依据兴业建筑公司与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签订的总包合同,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6月。2013年5月,应由兴业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施工基本结束,如天澄钢构公司按期完工,兴业建筑公司即可将该工程提交安徽师范大学进行验收。但监理单位在2013年5月,监理单位发现天澄钢构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致该工程全部停工等待处理,住建委甚至提出要处罚相关单位,经组织多次协调会,至2014年5月处理完毕,竣工验收。兴业建筑公司提供的完整的项目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兴业建筑公司按11个工作人员主张窝工损失,符合客观事实。一审酌定窝工损失8万元过低。3、天澄钢构公司无权主张兴业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天澄钢构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建设单位对网架工程的工程款拒付并要求兴业建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赔偿责任。兴业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但兴业建筑公司没有网架施工的专业资质,天澄钢构公司是网架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具备一级网架承包资质。在兴业建筑公司承建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图书馆工程后,根据芜湖市住建委文件要求,由住建委及建设单位参与选定了天澄钢构公司作为网架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兴业建筑公司按照住建委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与天澄钢构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进行了备案。天澄钢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一级网架承包的专业单位,应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天澄钢构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被发现后,建设单位即拒付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依据违约方不应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天澄钢构公司无权要求兴业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案涉工程需由兴业建筑公司代开金额为3万元的税票,该款项应自兴业建筑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图书馆工程,由兴业建筑公司总包,天澄钢构公司分包网架工程。在工程结束后,由兴业建筑公司就整个工程向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开具工程发票。但是网架部分的应付工程款相应的税金依法应当由天澄钢构公司承担。
天澄钢构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详见上诉意见。
天澄钢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兴业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1、天澄钢构公司并未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系因兴业建筑公司施工的预埋件安装尺寸发生偏差,导致作业在预埋件位置之上的钢网架无法按原先的设计图施工。兴业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图书馆综合楼钢网架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天澄钢构公司。按照正常的施工流程,天澄钢构公司施工的钢网架应施工在兴业建筑公司施工的预埋件之上,因兴业建筑公司未依照图纸施工导致其施工的预埋件尺寸发生偏差,天澄钢构公司为保证施工质量,迁就兴业建筑公司,并经设计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原来的施工方案,将网架材料施工在兴业建筑公司已经发生尺寸偏差的预埋件上。后因兴业建筑公司与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纠纷,致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不认可变更后的网架工程。天澄钢构公司拆除了网架工程,并根据设计单位要求采用10mm厚钢板与偏差的预埋件扩大焊接后再与支座焊接,按原图纸要求重建网架工程。2、案涉网架墙有六面墙体,拆除的是其中东西两侧的墙体(围墙女儿墙),剩余四面墙体未拆除,南北墙体仅系向墙体内开凿了五公分,且开凿的原因系兴业建筑公司为加快工期,根据错误的预埋件位置提前砌筑围护女儿墙所致,东北西南墙体和图纸一致,并未拆除,对此可以现场鉴定。兴业建筑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导致预埋件安装尺寸发生偏差,并为赶工期,根据错误的预埋件位置,预留部分网架施工空间,将网架工程围护女儿墙(即兴业建筑公司所称的西侧围墙)提前砌好。待天澄钢构公司根据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提供的设计图纸重建网架工程后,兴业建筑公司基于错误的预埋件提前砌好的女儿墙墙体致网架不锈钢水沟节点图泛水板无法安装。因女儿墙厚度为20公分,天澄钢构公司经设计单位研究建议,在女儿墙墙体开凿5公分,将泛水模板预埋进墙体,以满足网架屋面水沟要求。3、脚手架前期费用由兴业建筑公司(包括合同内的脚手架费用由兴业建筑公司支付)后期脚手架费用由天澄钢构公司支付,故天澄钢构公司无需支付脚手架费用。4、兴业建筑公司主张天澄钢构公司承担误工损失,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兴业建筑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外围护墙的拆除重建与预埋件的安装无关联。监理单位向兴业建筑公司发出的监理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载明网架未按图纸施工,要求兴业建筑公司将全部的网架进行拆除重建。且兴业建筑公司与天澄钢构公司在双方的联系单中已经明确可以通过增加钢板的方式予以解决。2、监理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及会议纪要,均明确要求对外围护墙进行全部拆除,天澄钢构公司认为仅拆除东西侧围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天澄钢构公司在一审中提供所谓监理单位的证明,经一审向监理单位副总核实,该证明并非监理单位出具。且天澄钢构公司对于双方发生争议的会议纪要存在篡改行为。3、兴业建筑公司提供了承包人的决算单,足以证明脚手架费用系由兴业建筑公司支付,天澄钢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支付了该费用。4、鉴定机构多次至案涉工程的现场勘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
兴业建筑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1、天澄钢构公司赔偿兴业建筑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790445.62元(包括网架拆除鉴定造价298745.62元和窝工人员工资491700元);2、由天澄钢构公司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
天澄钢构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兴业建筑公司支付天澄钢构公司工程款282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304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6年3月4日,此后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合计495640元;2、兴业建筑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一、2013年4月18日,兴业建筑公司与天澄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兴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综合楼工程中的钢网架工程分包给天澄钢构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施工蓝图中屋面钢网架部分钢结构工程(含防火涂料)。合同价款532600元,工期30天,2013年5月20日竣工,项目经理顾龙、分包项目经理葛昌发,补充条款明确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同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进度款分6次支付。合同生效后,天澄钢构公司对分包工程进行了施工,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被责令暂停施工。在工程监理单位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综合楼监理部)的主持下于2013年7月2日,召开网架专题会议,监理单位、网架专业分包单位天澄钢构公司、总包单位兴业建筑公司、业主单位安师大附中均派员出席了会议,形成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综合楼工程第十四次工地例会(网架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需解决的主要事项:天澄钢构公司认可监理单位发现的6月18日往安徽省建筑质量检测二站送检的网架螺栓及杆件样品与现场取样样品不符的意见,愿意拆除杆件及螺栓球二次送检。监理单位还指出网架土建预埋件与网架立杆支座连接有错位、高低不平、中间有空隙等问题,总包单位与网架专业分包单位要采取处理措施共同处理确保网架施工质量;网架满堂脚手架搭设较差、横杆步距、剪刀撑等不符合要求,网架施工前要整改等问题,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均表示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确保网架施工质量。另天澄钢构公司委派陶林友全权负责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等相关问题,陶林友在会议签到单和会议纪要上均有签名。2013年7月11日,兴业建筑公司对网架预埋件安装位置问题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工程联系单,建议采用10㎜厚钢板与预埋件扩大焊接后再与支座焊接。设计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9月5日回复意见,建议:1、扩大板采用20㎜(厚钢板)与原预埋板采用坡器焊连接。2、偏离原设计轴线100㎜以上的增设2根M14化学锚标,锚标位置离偏移外侧50㎜。
二、2013年9月6日,前述监理单位向兴业建筑公司发出编号C1《监理工作联系单》,具体内容:事由:关于B区网架与原施工图纸不符的相关问题。你方施工的B区网架部分,经建设单位与我方核对,与原施工图纸严重不符,要求施工单位对已施工的网架进行拆除,严格按原施工图纸进行重新施工。2013年10月9日,编号C1-025《监理工作联系单》发出,主要内容:截止联系单发出之日,网架原材料还未购买、现场网架还未拆除,影响了工程计划的实施;A区外墙保温、地板砖铺贴、室内吊顶…内墙乳胶漆等主要工序进度缓慢均滞后于计划进度;希望总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共同研究制定赶工措施,争取于2013年11月13日前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13年11月29日,编号C1-031《监理工作联系单》发出,主要内容:事由:关于B区屋面网架围护墙的相关问题。你方施工的B区屋面网架在杆件安装过程中,对网架四周围护墙体使用冲击钻大面积开槽。西侧围护墙构造柱竖向受力筋有六根在根部被不同程度截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你方尽快拆除该侧墙体,避免因此事造成网架施工工期和总工期延误。2013年12月2日,编号C1-032《监理工作联系单》发出,主要内容:事由:关于B区屋面网架返工的相关问题。你方施工的B区屋面网架未按图施工,后果较为严重,要求你方尽快拆除该网架四周围护墙体进行彻底返工,以免造成更大的工期延误。时至2013年12月16日,兴业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顾龙签名)致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回复:我方接到编号C1-03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积极组织人员将B区网架的维护墙体进行彻底的拆除并进行整改与修复,以免产生安全隐患,以便早日完工交付使用。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为:基本满足要求,同意按原图施工。2014年2月26日,兴业建筑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工程部位:网架屋面排水,内容:由于加快工程施工报告厅网架结构围护女儿墙已提前砌筑,根据网架不锈钢水沟节点图泛水板无法安装,建议泛水板采用后期预埋施工以满足网架屋面水沟排水要求。请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给予核定。该联系单上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意见栏均为空白。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综合楼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
三、兴业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书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涉案工程中拆除及重建墙体工程造价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通过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芜湖建联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司法鉴定,该司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2017)皖02评字第31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经鉴定,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网架拆除纠纷造价为298745.62元。兴业建筑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元。该鉴定书中分别对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1、机器设备超期租赁损失按监理单位提供时间证明计算,单价参照机械租赁合同;2、人员工资索赔不在本次鉴定范围;3、拆除混凝土结构为拆除钢筋混凝土构造柱;4、“B区报告厅脚手架超期(内满堂脚手架)”指内满堂脚手架超期费用,根据脚手架班组承包协议书计算;5、“B区报告厅脚手架超期(外脚手架)”是外脚手架超期费用,根据脚手架班组承包协议计算。另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对网架围墙内墙面实喷真石漆涂料产生争议,该司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邓玉明出具的内墙面实喷真石漆的证明得出涂料造价。针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中,天澄钢构公司对内墙真石漆提出异议,另主张内满堂脚手架费用和一半外脚手架费用系其支付。鉴定机构于2018年9月6日对女儿墙内墙进行现场勘查,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致函鉴定机构要求对内墙涂料造价进行补充鉴定,该司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了对(2017)皖02评字第31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补充鉴定,鉴定结论:网架拆除造价为261006.69元。对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提出的异议增加一条回复即6、我司现场勘察(女儿墙内侧)为普通涂料,本报告按普通内墙涂料考虑。庭审质证中,天澄钢构公司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提交监理单位于2018年9月15日出具的《证明》、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18日工地例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会议纪要、2013年11-12月份监理日记四份证据证明兴业建筑公司只拆除了东西两面墙体。兴业建筑公司则提交了与天澄钢构公司提交内容不同的第十七次会议纪要,一审为此派员至监理单位进行了调查,形成调查笔录一份。调查笔录经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书面质证,证明监理单位未向天澄钢构公司出具过《证明》,也未提供过两次会议纪要原件。兴业建筑公司对人员工资损失主张期间11个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中管理人员9人和后勤人员4人,以工资表和收、领条证明该部分损失金额为491700元,但有部分收、领条的时间在其主张损失期间之前。天澄钢构公司在庭后提交童怀胜于2013年6月26日和2013年8月19日出具的两张收条,证明收到陶林友支付的师大附中报告厅搭设和拆除钢管脚手架费用合计28600元。
四、天澄钢构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已收到兴业建筑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进度款25万元,但对逾期付款违约金213040元的计算期间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后提交补充证据《安师大附中综合楼网架屋面工程挠度检测报告》,证明网架工程竣工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兴业建筑公司对尚欠天澄钢构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备案合同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天澄钢构公司的该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另主张业主单位扣减网架工程款7万元和应扣税金3万元应在尚欠工程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于同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天澄钢构公司在涉案网架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首先,出现送检的网架螺栓及杆件样品与现场取样样品不符问题,经网架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停工另行送检;其次,施工的B区网架部分与原施工图纸严重不符,被监理单位要求对已施工的网架进行拆除,严格按原施工图纸进行重新施工;第三,施工的B区屋面网架在杆件安装过程中,对网架四周围护墙体使用冲击钻大面积开槽,西侧围护墙构造柱竖向受力筋有六根在根部被不同程度截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被监理单位要求拆除该侧墙体;第四,施工的B区屋面网架未按图施工,后果较为严重,被要求拆除该网架四周围护墙体,进行彻底返工。上述系列问题的出现致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3年5月20日被严重延期并造成兴业建筑公司因拆除墙体而产生经济损失,天澄钢构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司法鉴定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网架拆除纠纷造价为261006.69元,天澄钢构公司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其所提交的《证明》、会议纪要等证据经调查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据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兴业建筑公司只拆除了东西两面墙体;天澄钢构公司提交的内满堂脚手架和外脚手架费用的两份收条时间上与拆除墙体时间不符,不能起到证明、其承担了脚手架超期费用的目的,故一审对前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兴业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在网架工程施工过程中也存在土建预埋件与网架立杆支座连接有错位、高低不平、中间有空隙,网架满堂脚手架搭设较差、横杆步距、剪刀撑及由于加快工程施工报告厅网架结构围护女儿墙提前砌筑,根据网架不锈钢水沟节点图泛水板无法安装等问题,还存在如A区外墙保温、地板砖铺贴、室内吊顶…内墙乳胶漆等主要工序进度缓慢均滞后于计划进度等影响如期竣工的情况,另其所提交的部分收、领条形成时间早于主张损失期间,故对兴业建筑公司要求天澄钢构公司赔偿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计11个月项目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损失491700元的诉请,一审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状况、证明损失的证据效力及合同约定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应承担的违约金等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反诉部分,天澄钢构公司要求兴业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82600元,兴业建筑公司对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兴业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综合楼工程在2014年6月27日竣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一年的质保期也已届满,兴业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天澄钢构公司全部的工程款,扣除已支付的25万元,对尚欠的工程款应及时给付。因兴业建筑公司的总承包工程尚未决算,一审对兴业建筑公司主张扣除业主未支付的7万元工程款及代扣税金3万元的反驳意见不予采信。天澄钢构公司提交的《安师大附中综合楼网架屋面工程挠度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网架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以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综合楼工程竣工日期2014年6月27日为准。
综上所述,一审对兴业建筑公司要求天澄钢构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付,其中网架拆除部分按照造价鉴定意见261006.69元予以认定,人员工资部分按照两个月(拆除一个月、重建一个月)期间计算,酌定为80000元,对兴业建筑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天澄钢构公司要求兴业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欠工程款数额为282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酌定参照民间借贷资金占用期间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计算期间为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对天澄钢构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天澄钢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兴业建筑公司网架拆除造价款261006.69元、人员工资80000元;二、兴业建筑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澄钢构公司工程款2826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兴业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天澄钢构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7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4695元,由兴业建筑公司负担4695元,由天澄钢构公司负担10000元(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已预交诉讼费、鉴定费,天澄钢构公司、兴业建筑公司负担部分在支付款项时一并给付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
兴业建筑公司在二审中提交发票和完税证明,证明其已经向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开具了发票,该税金中的30000元应由天澄钢构公司承担。
天澄钢构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该证据不能证明天澄钢构公司应承担的税金数额为30000元。
天澄钢构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兴业建筑公司关于天澄钢构公司未依照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其拆除重建费用261006.69元、人工工资增加损失491700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兴业建筑公司关于网架工程的税金30000元应由天澄钢构公司承担,该款项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能否成立,兴业建筑公司应否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于2013年11月29日及12月2日发出的监理工作联系单,系因天澄钢构公司在杆件安装过程中,对网架四周围护墙体使用冲击钻大面积开槽,网架施工未依据图纸,导致须拆除网架四周围护墙。天澄钢构公司关于网架四周维护墙拆除重做的原因系兴业建筑公司施工的预埋件与图纸不符发生偏差,为赶工期提前砌筑女儿墙,且拆除的墙体仅系东西两侧的主张,依据不足。其一,依据监理单位的联系单,其要求系拆除网架四周的维护墙体,而非东西两侧墙体,故天澄钢构公司关于其施工的其中两面维护墙体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无需拆除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二,天澄钢构公司未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已同意向南北墙体内开凿五公分解决相关施工问题的方案的证据。其三,天澄钢构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网架工程维护墙体须拆除系兴业建筑公司预埋件未按图纸施工及提前砌筑女儿墙所致的证据。故天澄钢构公司应当赔偿兴业建筑公司外围护墙拆除重建费用。网架预埋与网架立杆支座连接存在问题,兴业建筑公司与天澄钢构公司均有义务采取处理措施,且导致网架不锈钢水沟节点图泛水板无法安装系因加快施工结构围护女儿墙已提前砌筑,故不能认定工期延期的责任应完全归责于天澄钢构公司,一审酌定天澄钢构公司赔偿其80000元人员工资损失,对其他损失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兴业建筑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代天澄钢构公司代缴税金,且该款项应自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证据,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安师大附中图书馆综合楼工程在2014年6月27日竣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兴业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其逾期支付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兴业建筑公司、天澄钢构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8元,由上诉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43元,由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负担6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训明
审判员 杨东清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