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6432959R。
法定代表人:郑明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宝,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5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19237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芜湖市××区××新城××高层××#楼××室不动产××套,但是暂无法实际处置该不动产,另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有土地证号列0524300200433号的用地址于文光街道平东居委水巷北二巷2号,但是该宗地原登记时未提供身份证,故无法确定该宗地系被执行人***所有,本院无法处置。另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过低,且多个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徐同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莹莹
书记员徐为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