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99401X。
法定代表人:林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向华,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6432959R。
法定代表人:郑明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皖02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现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程是珍
审判员  滕修东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孟何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