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民初4526号
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6432959R。
法定代表人:郑明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恽奎银,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1149P。
法定代表人:谢明刚,董事长。
被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651934X8。
负责人:陶督玉,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宗权
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