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99号
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嘉沛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0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安徽天澄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艳
书记员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