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6098

原告:广东粤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二期4 号楼503 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58941153R

法定代表人:黄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938794G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原告广东粤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客房智能控制设备购销及技术服务合同》,均约定提交被告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经本院核实,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但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105,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没有办事机构。且合同中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明的地址也为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10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幸 江

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铁砾
书  记  员   穆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