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慧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举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246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了本案。
丰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系整体约定,仲裁协议无效则整体条款无效,本案应按照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2.即使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管辖,其起诉状中自认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实际办公地址是海淀区。即使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亦不可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既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威控公司和丰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丰举公司关于仲裁协议约定无效则诉讼管辖约定一并无效,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诉讼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关于威控公司的住所地问题,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威控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翠湖科技园云中心1号院6号楼1层,且威控公司确认其在该地实际经营,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主要办事机构和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丰举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