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金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民辖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金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新协议和补充协议仅限于垫付工人工资这一专项问题,所以在管辖上应根据双方原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确定,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已被新协议所代替,新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劳务分包合同予以解除,在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甲方(即一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原告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管辖权。上诉人河南金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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