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第二名称:温州电力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立交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9294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鹿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二单元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16135189G。
法定代表人:游亦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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