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2**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16135189G。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4714G。
法定代表人:***
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字第4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以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现因履行期限较长,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审判员 王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