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2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921196807151237。
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建军与被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建军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建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