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宏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591号
原告包头市宏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包头市宏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宏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宏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颖
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