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153号
原告:蒋广夏,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卞晓飞、訾本超,江苏海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宿州市泉山区苏山头。
法定代表人:张绪刚。
第三人: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山。
原告蒋广夏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人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蒋广夏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广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广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广夏负担。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