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591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益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