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区江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3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62446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A2PP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昕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