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区江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3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62446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A2PP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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