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民初91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淑娟,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女,1940年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齐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1.1元,减半收取计860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坤 审 判 员  郎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