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民初91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淑娟,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女,1940年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齐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坤
审 判 员 郎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