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2833号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2单元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磊(系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满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