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8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7)豫018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禹海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