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1507号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艺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